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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證書》能出借嗎?朋友的這個忙能不能幫?顯然不能!《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醫師執業證書》應當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和毀損。
案情簡介
近日,青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綜合監督執法局在對某醫療美容診所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時發現:該美容診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的主要負責人為醫師曾某,但曾某自診所開辦以來未開展過診療活動。通過進一步調查,發現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劉某與曾某系朋友關系,曾某于2022年10月份將醫師執業證書出借給劉某辦理《醫療機構許可證》,該行為涉嫌違反了《醫師法》的相關規定,執法人員已于當日立案。
以案釋法
《醫師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據以上法律規定,最終執法人員對出借醫師執業證書的曾某給予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借用他人醫師執業證書申辦醫療機構的違法行為通報給行政審批部門予以撤銷,并對該機構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的違法行為給予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青島市衛生健康委網站)
(責任編輯: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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